本公司之子公司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予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
1.目标物之名称及性质(如坐落台中市北区??段??小段土地):
在建低温乙烯储罐及部分空分装置
2.事实发生日:104/3/18~104/3/18
3.交易单位元数量(如??平方公尺,折合??坪)、每单位元价格及交易总金额: 交易总金额: 不含税价人民币72,121,367.52 元,含税价人民币84,382,000元
4.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(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,且非公司之关 系人者,得免揭露其姓名):
(1)交易相对人: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。
(2)与公司之关系: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与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子公司。
5.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,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 所有人、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、前次移转日期 及移转金额:
(1)原因: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从事乙烯储罐、氧气等气体生产与服务等业务,应当地海关对进口乙烯化学品储存监管要求,需自有实体装置设备,故向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购买前期已建造之乙烯储罐及空分厂项目资产。
(2)前次移转:
a.所有人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b.与公司及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c.前次移转价格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d.前次移转日期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6.交易目标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,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、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:不适用
7.预计处分利益(或损失)(取得资产者不适用)(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): 评估未有增值,无处分损益
8.交付或付款条件(含付款期间及金额)、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:
(1)交付与付款条件:
a. 于买卖双方董事会通过后,另行择日签订买卖合约。
b. 付款条件: 交付合约目标物且验收合格后付款 。
(2) 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:无。
9.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(如招标、比价或议价)、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:
(1)交易决定方式:议价。
(2)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:扬州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价报告书。
(3)决策单位:董事会
10.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:
专业估价机构名称: 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。
估价金额:不含税价人民币72,121,367.52 元
11.专业估价师姓名: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楚志忠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00739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顾世汉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20417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沈志平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80006
12.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:
同上
13.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、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:否
14.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:否
15.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:
不适用
16.与交易金额比较有重大差异原因及会计师意见:
不适用
17.经纪人及经纪费用:
无
18.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:
为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
19.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:
无
20.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:是
21.董事会通过日期:
民国 104 年 3 月 18 日
22.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:
民国 104 年 3 月 18 日
23.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:否
24.依「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」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之价格:不适用
25.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,依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:不适用
26.其他叙明事项:
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