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公司之子公司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出售资产予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
1. 目标物之名称及性质(如坐落台中市北区??段??小段土地):
在建低温乙烯储罐及部分空分装置
2. 事实发生日:103/5/28~103/5/28
3. 交易数量(如??平方公尺,折合??坪)、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:
交易总金额: 不含税价人民币140,021,915.58元,含税价163,825,641.23元
4. 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(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,且非公司之关系人者,得免揭露其姓名):
(1)交易相对人: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。
(2)与公司之关系: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与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子公司。
5. 交易相对人为实质关系人者,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(含与公司及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)、移转价格及取得日期:
(1).原因:
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从事乙烯储罐、氧气等气体生产与服务等业务,应当地海关对进口乙烯化学品储存监管要求,需自有实体装置设备,故向远东联石化(扬州)有限公司购买前期已建造之乙烯储罐及空分厂项目资产。
(2)前次移转
a.所有人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b.与公司及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c.前次移转价格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d.前次移转日期: 不适用,首次转移。
6. 交易目标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实质关系人者,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、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: 不适用
7. 预计处分利益(或损失)(取得资产者不适用)(原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):
预计处分损失为人民币67仟元(处分损失为处分资产需缴纳的印花税和评估费用)
8. 交付或付款条件(含付款期间及金额)、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:
(1)交付与付款条件:
a. 于买卖双方董事会通过后,另行择日签订买卖合约。
b. 付款条件: 交付合约目标物且验收合格后付款
(2) 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:无。
9. 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(如招标、比价或议价)、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:
(1)交易决定方式:议价。
(2)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: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价报告书。
(3)决策单位:董事会
10. 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:
专业估价机构名称: 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。
估价金额: 不含税价人民币140,021,915.58元。
11.专业估价师姓名: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楚志忠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00739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顾世汉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20417
弘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-沈志平 注册资产评估师32080006
12.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: 同上
13.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、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: 否
14.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: 否
15.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:
16.与交易金额比较有重大差异原因及签证会计师意见: 不适用
17.经纪人及经纪费用: 无
18.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: 为通达气体工业(扬州)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
19.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: 无
20.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: 是
21.董事会通过日期: 民国103年5月28日
22.监察人承认日期: 民国103年5月28日
23.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: 否
24.依「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」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之价格:
25.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,依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:
26.其他叙明事项: 无